上海衛健委發布《上海市抗菌藥物 臨床應用分級管理目錄(2021年版)》
為進***步規范本市抗菌藥物合理應用,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我委委托上海市衛生健康委抗菌藥物臨床應用與管理專***委員會對《上海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管理目錄(2012年版)》進行修訂,形成了《上海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管理目錄(2021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自2021年
5月1日起施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上海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管理目錄(2021年版)》包括《上海市三***和二***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管理目錄》和《上海市******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管理目錄》兩個部分,并規定了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抗菌藥物的主要適應證。
二、根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4號),《上海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管理目錄(2021年版)》收載的抗菌藥物為治療細菌、支原體、衣原體、立克次體、螺旋體、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藥物,不包括治療結核病、寄生蟲病和各種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藥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藥制劑。
三、各***醫療機構在參照本目錄制訂本院的抗菌藥物目錄和處方集時應參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2015版)》,注意結構合理,并在同類抗菌藥物中選擇優效、安全、經濟、循證醫學證據充分和被各類權威指南推薦的代表品種。
四、未納入《上海市三***和二***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管理目錄》中的抗菌藥物,如符合******和本市的相關規定,且有充分的循證醫學證據,本市二、三***醫療機構也可采購使用,并應參照《上海市三***和二***醫療機構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管理目錄》對其臨床應用進行分***管理,其分***應在限制***及以上,不得低于目錄中同類藥物。
五、抗菌藥物處方權限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管理,抗菌藥物使用應依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2015版)》。非限制使用***抗菌藥物未限定醫生處方權限和規定適應證,但仍需嚴格掌握應用指征、合理用藥。本目錄對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抗菌藥物的主要適應證作了規定,其中“敏感”是指藥敏報告提示病原菌對該藥敏感,或經驗治療時根據流行病學推測病原菌對該藥敏感。
四、《上海市抗菌藥物臨床應用分***管理目錄(2021年版)》可登陸上海市衛生健康委網站
注:文章來源于互聯網